由Miya hirosi於2011 四月 20 8:01am添加 — 無評論
台灣民政府已經在台灣開始運作,有關台灣住民(inhabitants of Taiwan)國籍之法理認定,將會依照本公告之說明做判定,公佈如下:
A. 具正式(formal)中華民國國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,在法理上會被定位為「中國人」。
B. 具非正式(informal)中華民國國籍之本土台灣人(people of Taiwan),在法理上會被定位為「無國籍人」。
⋯⋯
C. 法理無國籍之台灣人和法理中國籍之中國人,因婚姻關所致之「身份改變」及「後代子嗣」,國籍判定會依據以下規定:
1. 1948年12月10日,聯合國大會所公佈之「世界人權宣言(The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)」Article 15-1: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a nationality. 依第十五條第一項:每一個人有擁有一個國籍之權利。
2. 2006年1月27日修正之中華民國國籍法:
a.…
由田中大將於2011 四月 17 10:30pm添加 — 無評論